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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盐渍水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| (2004年12月23日,国质检监[2004]557号)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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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盐渍水产品是指以新鲜海藻、水母为原料,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。盐渍水产品包括盐渍海带、盐渍裙带菜、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。 二、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(一)基本生产流程。 1.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原料处理→初矾→二矾→三矾→沥卤(提干)→包装 2.盐渍裙带菜、盐渍海带 原料接收→前处理→烫煮→冷却→控水→拌盐→腌渍、卤水洗涤→脱水→冷藏→成形切割→包装→冷藏 (二)关键控制环节。 1.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:三矾、沥卤(提干)。 2.盐渍裙带菜、盐渍海带:烫煮、腌渍、脱水、贮存。 (三)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。 1.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:水分偏高、明矾含量不稳定。 2.盐渍裙带菜、盐渍海带:藻体水分、盐分过高。 三、必备的生产资源 (一)生产场所。 1.盐渍水产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,其生产场所、厂房设计应当符合从原料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。各生产场所的卫生环境应采取控制措施,并能保证其在连续受控状态。 2.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库、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及成品库房。 3.盐渍海带、盐渍裙带菜生产企业的成品库房必须有制冷设备,且冷库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。 (二)必备的生产设备。 1.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:原料处理设备、三矾设备、包装设备。 2.盐渍裙带菜、盐渍海带:漂烫设备、冷却设备、盐渍设备、脱水设备、切割设备、包装设备。 分装企业具有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即可。 四、产品相关标准 SC/T3210-2001《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》;SC/T3211-2002《盐渍裙带菜》;SC/T3212-2000《盐渍海带》;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。 五、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盐渍水产品所用的原料应新鲜,来自无污染的海域。所用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。 六、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(一)分析天平(0.1mg);(二)天平( 0.1g );(三)干燥箱。 七、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、监督检验、出厂检验分别按表2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。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“*”标记的,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。 表2 盐渍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
八、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,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抽取海藻类和海蜇类各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。 抽取样品为同一批次、保质期内的产品,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。抽取样品量不得少于4个最小包装(总量不少于 2kg )。样品分成2份,1份检验,1份备查。样品确认无误后,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、盖章、当场封存样品,并加贴封条。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、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。样品在运输的过程中应冷藏。 九、其他要求 盐渍水产品允许分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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